新闻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在自动存款机上存款不成功,自动存款机提醒等候两分钟取出吐款,可傅某只等了1分钟后见没钱吐出,便离开自动存款机前往银行投诉。而随后该机吐出的6600元钱却被他人取走。无法追回损失的傅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银行在提供存款服务的过程中并无过错,驳回了傅某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分钟后仍不见ATM机吐钞
经法庭查明,2007年7月19日上午11时38分28秒,傅某来到农业银行塘厦支行,将15100元现金放入自动存款机内。11时40分38秒,经自动存款机辨认后,存款中有8500元存在瑕疵,自动存款机将其退出。因傅某操作超时,余款6600元也未能存款成功。当时,自动存款机屏幕显示提示:“请稍候从出钞口取回钞票,千万不要马上离开机器,如果两分钟之后钞票仍未退出,立即与银行人员联系”。
1分钟后,即11时41分33秒,傅某离开了自动存款机,找银行工作人员投诉,工作人员要求傅某填写了客户投诉表。银行在调阅事发现场录像时发现,自动存款机在傅某离开后不久就退出6600元,11时41分41秒,6600元被紧随其后上来操作该自动存款机的人取走。傅某认为,银行没有在自动存款机旁安排保安或其他工作人员,存在过错,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法院称原告未等两分钟有过错
法院认为,自动存款机只需由储户自行操作,无需银行再安排人员进行操作或监督。机器本身对存款流程有详细提示,要求操作超时导致存款被退出时储户应至少等候两分钟,银行已尽到提示义务。傅某只等了一分钟就离开,导致自动存款机后来退出的余款6600元被他人取走,过错在傅某。银行卡记录显示,傅某此前有多次成功操作该存款机的记录,证明他能正确操作。银行在傅某投诉后,要求其先填写客户投诉表,然后检查机器和调取录像,是银行处理客户投诉的正当程序,并无不妥,不能认为是银行的行为导致傅某的损失。法院遂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评论:本网站编辑,刘良玉
对于本案,对于客户与银行的纠纷似乎已经成了近期关注的主题,此外作为一类侵权纠纷,最重要的就是判断争议各方的过错及其程度。结合本案,首先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要求银行必须在自动柜员机旁设置保安及其他银行人员,所以对于银行自动柜员机的使用就只能依据常用并且合适的方法,按照常理自动柜员机并不必设置这些人员,所以本案中银行没有在柜员机旁设置工作人员本身没有过错。此外,对于银行的处理程序,先要求填写客户投诉表,然后检查机器和调取录像也是银行的正常处理程序,本身也没有过错。
然后来分析银行柜员机本身是不是有漏斗、并且银行对柜员机有管理不足的过错呢?从案件的发展来看,在原告进行柜员机操作的时候,柜员机一直按照正常的程序来运作,并且银行在柜员机上设置了必要的提醒来引起客户的注意。最重要的时,柜员机上有清醒的提示要求客户等待两分钟,而在本案中被告违反了柜员机的操作提示造成自己的损失,所以银行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反倒是原告违反柜员机的操作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具有过错。
既然本案中报告的银行并没有过错,那么原告的损失应该如何追回呢?答案就是原告可以物的主人身份向取走金钱的第三人主张返还,这是物权的基本权利。再进一步分析,由于第三人在本案中是明知金钱不为自己所有而占有,具有明显的恶意,原告还可以侵权为事由向其主张赔偿责任,要求给付此段时间内货币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