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来说,其经过长期经营建立起来的客户资源是公司发展的重要财富,所以客户资源的保护也将成为公司的重要战略,那么可以选择哪些法律策略来对其进行保护呢?
首先从最基本的《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来说,单位当然可以和自己的职工约定保密条款,用劳动合同的形式来规范自己员工的行为,如果职工私自透露公司的客户信息,那么单位就可以对其追究违约责任;此外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中更是给了一个明确的规定,并且明确了劳资双方各自的责任,劳动者应该按照竞业禁止条款履行自己的应有义务,而公司必须给职工也补偿,如果公司没有给予职工合理的补偿,那么竞业禁止条款对职工将失去本应有的约束力。
当然,对于有些公司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此项协议,没有形成竞业禁止条款,那么是不是就没有其他的法律途径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不仅给商业秘密界定了范围,而且给公司的行为设置了限制及公司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同时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从本条的规定来看,如果公司没有和职工签订竞业禁止的条款,那么通过本条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此时保护的途径是通过公司的商业秘密条款来进行的,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可以知晓公司的客户信息也是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公司可以以此追究自己原有职工和其他公司的责任,但在此时针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公司必须对自己的客户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否则就会因为未“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而丧失商业秘密的特性,公司也就无法用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客户信息了。
针对这一简单的分析,对于自己公司客户的保护最简单而有效的办法就是和能接触到这些信息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有合同的形式来界定公司的保密内容,明确公司和职工各自的责任,避免客户信息的泄露和不必要的纠纷,从而保护公司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