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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刚代言广告成被告
[2008-5-17 13:11:49] 责任编辑:刘良玉 来源: 浏览次数:107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因相信冯小刚导演的宣传片,购买了月亮河城堡的房屋,但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于是业主张先生将冯导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8万元。昨天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是在看过冯导的宣传后购买的月亮河城堡的房屋。冯导在该广告及资料里宣称“月亮河城堡、成功者的选择”、“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您,您看到的都是真实的”。并且原告得知被告也拥有该房地产项目房屋、系该项目的业主,张先生出于对冯导的信任,耗资一百六十余万元购买了房屋,并于20061116日入住。入住后发现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致使原告及其家人无法正常生活与居住。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侵权。

 

    庭审中,冯导的代理人表示,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只能看出是装修问题,并不能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对于装修问题,开发商有维修的义务,这与被告没有任何的关系。

 

    被告的代理人称“被告起诉的真实目的是要在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下得到更合理的解决”、“现在我们依然可以说,我们拍摄的宣传片都是真实的”。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评论:本网站编辑,刘良玉

 

明星广告代言在我们的广告中比比皆是,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关系的滞后,其影响和后果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就对于本案例中出现的原告与被告冯导的关系来看,被告是一个典型的广告代言,按照我国现行《广告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由于广告代言及产生的后果应由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来承担。即使对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法律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仍然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明确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中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却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从而排除了个人或者说代言人的连带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原告直接起诉广告代言人冯导的虚假表示将无法得到损害赔偿,原告应该直接广告主和房产开发商,如果能够证明广告经营者明知广告内容和标的的虚假,那么其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一名成熟的消费者,应该懂得法律的规定,更要理性看待现实中的广告和代言,不能因为盲目而使自己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在购买商品时更应该认真的协商和签订合同,形成完备的法律文件,以便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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