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地震造成了整个中国的震惊,在牵涉普通民众生产生活的同时,房屋等法律问题也摆在了面前,地震造成的房屋等抵押物灭失,按揭贷款怎么处理呢,按揭贷款还要不要还呢?
在这个时间中,我们的情感可能更多的是同情和关怀,可法律是生活中的根本,不能因为我们的情感而放弃了法律的遵守、放弃了当时各方约定的事实。在按揭贷款的各方关系中,购房者和房屋开发商形成商品房买卖关系,一方交钱、一方交货;购房者和银行之间形成金钱借贷关系,银行成为借款人,并且应银行的要求对房屋进行抵押以保证购房者按期还款,同时银行为了房屋的安全会要求购房者对房屋进行保险,在这一步中形成了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其中借贷合同是主合同;基于上一步,购房者与保险公司形成了保险关系,购房者是投保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最后在银行和开发公司之间主要是一种委托关系,银行会把贷款直接打入开发商的帐户,在特殊情况下银行也会要求开发商对购房者的贷款提供担保,或者为一般担保、或者为连带担保。
面对如今地震中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由其是大量的房屋倒塌造成了抵押物的灭失,那么对于按揭房贷还需不需要继续偿还呢?依照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法律观点,债务人并不因为担保物的毁损和灭失而减轻自己偿还债券的义务。按照《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对于贷款中设立抵押的物品只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为了保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它并不是贷款人所承担债务的替代品,更不会免除债务人本应承担的责任,所以抵押物的灭失不会引起债权债务的消灭、不会减少债务人的偿还义务。
在贷款抵押物已经灭失的情况下,贷款人虽然仍负有偿还贷款的义务,但由于已经没有抵押的存在,所以对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银行也就没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但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立法精神,如果房屋已经投保并且能够得到保险理赔,那么银行可以行使物上代位权对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并且对于有价值的房屋残存或变现也讲继续作为担保抵押物而存在,但是如果这些不足以偿还贷款,购房者作为债权人还得履行继续偿还的义务。
从上不难知晓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不能减轻购房者的偿还义务,那么在抵押贷款时对房屋的投保是不是能起到补偿作用呢?从房屋保险的实践中可以看出,由于地震造成的灾害集中而巨大,保险合同中常常把地震作为保险理赔的例外条款而对此免除赔付义务。也许我们会说此条款的“霸王性”,但作为一种意思自治的产物,如果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已经经过协商一致,那么事后并不能否认此条的法律效力;既然基于协商,购房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在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时候,当然也可以约定对于自然灾害的赔付条款,这又将导致增加保险费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