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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单位拒开辞职证明怎么办?
[2008-5-11 1:18:13] 责任编辑:刘良玉 来源: 浏览次数:158

现实中的员工和企业关系最为复杂和多变,员工为了换取工作而辞职,原单位欣然接受辞职并顺利结算了工资,但当员工回去开具辞职证明的时候,原单位却开始了拖延政策,造成员工的再就业和档案办理困难,面对此情此景,员工应该怎么办呢?对此造成的损失该如何处理,能不能要求原单位给予赔偿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以看出对于次问题我国法律是由解决措施的,但在此处规定的只是程序性的,并没有涉及拖延办理档案等手续对员工造成损害的赔偿,而且也没有涉及强制执行和行政对员工辞职证明的确定,这些对员工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

 

按照损害救济的原则,有损害就应该有救济,所以对于拒绝提供档案的行为应该由行政机关对此强制执行,或者由一个公正的机构来对员工已经辞职的行为给予证明;如果由于原单位拒绝提供辞职信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该对此承担责任,给予经济赔偿。另外从最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法律已经对此种行为认可了经济赔偿的责任,但仍然没有辞职信和档案转移的强制规定,这应该在法律上有待完善之处。

 

发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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