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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2008-5-10 0:48:22] 责任编辑:刘良玉 来源: 浏览次数:158

现代化的正规小区都有自己的物业和保安组织,可是我们知道保安的地位和职责吗,能清晓的说出他的法律责任吗?就带着这些疑问从合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中来寻求答案。

 

首先,在小区的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就是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他是小区各种法律关系的基础,而保安也是物业公司根据自己约定在物业合同中的职责来聘请的,而聘请合同出自于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的合同,保安由保安公司派遣形成派遣合同,保安人员有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从而维护小区财产和人身安全。从这几处法律关系中可以得知,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和保安组织和保安人员之间并没有法律及合同关系。

 

其次,结合上面小区保安的产生,保安是一种根据合同出现的,是一种明显的私法范畴内容,保安的义务也是物业公司规定的,是物业公司为了履行自己和业主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保护小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所以小区保安并没有职责也没有权力来行驶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其最多是一种协助义务。

 

那么保安是不是就可以无所作为呢?这当然是否定的,因为保安是物业的人员,是为了履行物业保护小区的责任。如果在物业合同中已经由双方明确约定物业有保护小区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条款,而保安对于自己能力范围内的事件没有尽到职责,从而造成了小区人身和财产损害,那么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就是物业的违约,物业应该对于自己员工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此时的保安是由物业聘请,被视为物业的员工,员工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物业应该对自己职员的失职向合同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从以上的分析得知,保安是物业的职员,而物业是由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聘请,并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是典型的私法原则和合同行为,对于保安的不作为行为,应该由其公司根据物业合同来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法中,违约根据严格责任及无过错责任来确定,只要一方违约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违约由何种原因造成;同时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更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所以,对于小区的保安,其并没有当然的法律责任来承担第三者对业主人身侵害的责任,只要物业的保安人员对小区的人身财产安全状况尽到了自己最大的谨慎义务,并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制定了小区安保制度、配备并合理使用了安保设施,那么就可以证明保安的职责已经完成。业主及其委员会也就不能要求保安来履行公安机关的职责,因为其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来那么做,小区保安能做到的就是尽最大的努力来创建安全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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