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新华网
买房人周先生以中大恒基公司违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倡议书承诺,以赚取6万元差价为由,将其告上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房屋差价及其他损失共计12万余元。丰台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7年6月,李先生与中大恒基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出售委托合同》,约定由中大恒基公司独家代理李先生所有的位于丰台区角门西里的一所房屋出售事宜。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为82万元。两个月后,李先生委托时任中大恒基虎坊桥店的经理张某代办该房屋的买卖交易手续、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的一切有关事宜,并将该授权到公证处公证。
此后,经理张某代李先生与周先生及中大恒基签订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出售的价格为88万元,中介费为售房价格的3%。周先生又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50万元。现周先生已经交齐全部房款88万元,并于2007年9月取得房产证书。
周先生购买房屋后,联系上了出卖人李先生,得知中大恒基吃了6万元差价,并因此导致自己多支付中介费用1800元、贷款利息1920元、契税900元、土地出让金1800元。
周先生认为,中大恒基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经纪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吃差价,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此,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中大恒基双倍返还购房差价12万元等。
法院审理认为,中大恒基公司存在赚取房屋差价款行为,依其承诺应双倍返还周先生房屋差价款,由此给周先生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也应承担给付责任。
据了解,2006年,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出了《关于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赚差价”的倡议书》,当时,中大恒基等多家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纷纷表示坚决拥护,愿意接受社会监督。此倡议包括:对业主委托出售的存量房房源权属情况能否入市交易要严格查证核实,保证房源的真实合法性,不做虚假广告和推介。对业主委托出售的存量房房源价格要按市场价格予以真实评估,不蓄意提价或压价,不赚取差价等。
评论:本网站编辑,刘良玉
对于本案,中介吃取差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对购房者的权利构成了侵害,承担违约责任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了;但关键是双倍赔偿责任有没有依据,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对双倍赔偿的明确规定只是存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要针对服务行业中欺诈造成的损害,结合本案中介的行为来分析,可以看出中介已经进行了虚假表示,并且使购房者相信了中介的报价并付款,可以说中介欺诈的行为已经成立,并且造成了侵害后果,同时中介也是一种典型的服务提供者,所以认为房产中介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