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会一个熟悉的词语,但在实践中围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的争论,甚至由此而引起公司与职工之间利益冲突的事件也不少见。那么职工持股会到底是什么,其法律地位如何,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又如何呢?这些问题在现在的公司法律体系中仍有大量问题的存在。
首先,职工持股会在我国并没有公司法上的地位,其作为我国股改的产物而存在,其只是为应对公司法股东人数的限制在创设,它相当于一个信托组织,代替大量职工行使股东的权利,职工把资金缴存职工持股会,并通过其认购公司的股份,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可以发现,通过此过程的运作,真正成为公司股东的已经不是个别的股东,已经成为了职工持股会,其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其次,对于其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可以从三方进行讨论,公司、职工持股会、职工。公司是独立经营的实体,职工持股会是公司的股东、也是合法的信托组织,职工是职工持股会资金的所有者、是信托利益的享有者。在这些关系中,职工只有利益的享有者,失去资金的管理和支配,而职工持股会作为信托人和公司的股东,享有资金的支配权和公司股东的各项权利,其自然可以作为整体进行公司事务的管理,并享有各项利益,但这些利益最终应该返还于职工。
但在现实中,职工持股会好像并没有依次进行运作,而真正掌握公司股权的还是大量分散的股东,职工持股会成为了一个形式,成为了工会性质的组织,不仅没有掌握资金,更没有掌握股权,也就无法在公司中行使权利,而大量分散的职工股东更无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职工持股会的形同虚设最终影响了职工的权利。
为应对问题,对于现实中仍然存在的职工持股会,尤其是在遗留问题比较严重的改制企业,正确对待职工持股会的作用,正确划分股东的权利将有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企业经营目的的实现。
可以把职工持股会作为一个信托组织,让其成为职工资金和职工股权的管理者,让其通过收购和合约形式成为股东股权的享有者,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益。而职工和职工持股会之间将通过信托合同形式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职工持股会为职工的利益行为、职工监督职工持股会的行为,它们之间的权益纠纷将简化为合同形式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