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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解禁的公司法、证券法与信息公开的思考
[2008-4-25 2:26:55] 责任编辑:刘良玉 来源: 浏览次数:113

在公司、股市中的人没有不听说大小非的,而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又把这一问题抬到了更明确的位置,对于作为股改的后续问题,这一指导意见提到了什么,隐含了什么,又出现了什么新问题呢?法律将永远关注着这些问题。

 

近年来,随着股权改革是市场制度的完善,市场运行基础进一步改善,市场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上市公司质量逐步提高,中介机构行为不断规范,投资者结构和行为模式发生积极变化,市场监管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不断扩大。但我国阶段性问题不断出现,尤其是近期,中国股市已出现了从常规调整转向非理性杀跌的迹象。这种情形出现的原因是复杂的,而限售存量股的大规模减持所带来的冲击就是一个重要因素。面对此问题,法律渴望借助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借鉴了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和做法,兼顾了法规的持续性、稳定性同市场发展要求,通过制度层面的规范和安排,既提高了全流通后上市公司股东在二级市场一次性集中出售较大规模股份的市场效率,同时也缓解了这种出售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

 

对于这一意见暂且不提出什么意见,从另一个方面考虑,从法律、市场要求的诚信角度来讲,此意见并没有提出至关重要的一条:信心披露、信息告知。对于一个成熟的市场、对于享有切身利益、甚至可以得到内幕信息的持有者来说,进行充分的信心披露来说将是必要的,不仅有利于市场,也有利于市场中众多的散户。

 

建立一个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将是一个合理的要求,它有利于打破大小股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交易不公平的状态,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原则;更重要的时,它有利于打破股票市场中的谷中猜测,打破股票定价的朦胧状态,防止对于股票价格的过度反映,防止股票在估价下跌时的过度抛售,从而维持大小股民的切身利益。

 

从微观上来看待信息披露这一重要的市场需要,看待各方股票持有者的心态,国资委显然是大小非的重要角色,作为国有资产的持有者和享有者,国资委更应该打破神秘色彩,更应该支持大小非的信息披露制度,起码不应该对此持反对的意见,国资委更应该对股市的稳定做出贡献。

 

信息披露不仅是市场的需要,更是法律本质的要求,信息公开、竞争公平才能维护一个良好的法律和市场环境,才能保护投资者、保护公司的利益。作为重要的市场和公司法律理论,充分的信息公开制度应该包含在大小非解禁的实践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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