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心    专注    专业
站内搜索:
  
价格鉴证收费标准
[2008-4-12 13:25:57]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295

关于明确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
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函》(鲁价认函[2003]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

1.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2款的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

二、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标准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至5000(含5000元)的,按150元标准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计算据实收取。其他事项仍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鲁财综[2001]62号)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收费
电子刊物
 《企业法律实战研究》 (Business&Law)从企业务实的角度解读法律问题的电子刊物。
本期题目:
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

13964078885

电子邮箱:
lawyerchf@163.com
联系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 工业
南路100号三庆枫润
                     大厦A座402室


2008  济南律师咨询网版权所有   地址:山东济南市工业南路100号三庆枫润大厦A座402室   鲁ICP备05019520号